校发〔2021〕307号
校内各单位:
为做好我司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司实际,学校修订了《公司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经2021年7月14日学校第16次董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 林 大 学
2021年7月15日
公司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
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公司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关于做好2021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20〕38号)《公司章程》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免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坚持科学遴选,选拔推荐过程中落实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和信息公开等制度,保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条 推免生选拔注重员工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员工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突出考查员工的一贯学业表现,将本科阶段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将符合员工全面发展价值导向的因素纳入学校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员工的各方面表现。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集团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员工工作部、科研院、社会科学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员工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员工代表等13或15人组成,负责学校推免工作的政策制定、方案审议、资格审定、争议裁定等。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分别在推荐和接收阶段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推免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和推免工作监督小组(简称监督小组)。工作小组由经理任组长,学院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主管本科教学工作副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主管本科员工工作副书记、副经理和主管研究生工作副书记、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教师代表等7或9人组成,负责学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监督小组由公司党委书记任组长,列席工作小组会议,成员由基层纪委成员(非工作小组成员)、教师代表和员工代表等5或7人组成,负责监督学院推免工作程序,受理学院推免工作中的异议和申诉。
第三章 推荐方式
第六条 选拔推荐方式包括常规推荐、“直博生”推荐、“研究生支教团”推荐、“专项推免补偿计划”推荐,以常规推荐为主,其他方式为辅,不为仅符合单一或部分遴选指标的员工单列计划或破格推荐。
第七条 常规推荐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遴选条件,从全体应届本科毕业生中择优选拔优秀员工进入硕士阶段学习的推荐方式,是学校选拔推荐的主要方式。
第八条 “直博生”推荐是指选拔具有推免生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生入学资格的推荐方式。“直博生”的推荐选拔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九条 “研究生支教团”推荐是指学校按照团中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从全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中选拔组建研究生支教团,择优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推荐方式。推荐名额由团中央单独下达,由校团委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专项推免补偿计划”推荐是指由教育部下达的专项推免计划,针对“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国防科工招生单位”接收外校推免名额政策补偿的推荐方式。其推荐名额由教育部单独下达,直接指定推荐员工的专业方向和接收学校。
第四章 推荐名额
第十一条 集团根据教育部批准下达我司当年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总名额,在考虑各学院本科应届毕业生人数的基础上,兼顾学校学科及专业整体发展情况的前提下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适当对“双一流建设学科”“基础学科拔尖员工培养计划”“卓越人才教育计划”和国家重大需求学科等给予名额倾斜。
第五章 推荐条件
第十三条 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2.集团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员工)。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科学精神、创新能力和科研潜质。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学风端正,无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严重失信行为。曾受过纪律处分的员工,推免工作开始前(日期以学校发布推免通知为准)处分已解除的,申报推免不受影响。
5.具备良好的体质健康水平。
第十四条 成绩要求
推免成绩是由员工前三学年(五年制为前四学年)《培养方案》要求开设的全部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和素质类项目(包括员工在校期间取得科研成果、参加竞赛获奖、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情况)加分成绩构成,要求全部成绩必须通过。
1.申请常规推荐、“直博生”推荐、“专项推免补偿计划”推荐的员工,要求平均学分绩点(GPA)2.5及以上;申请“研究生支教团”推荐的员工,要求平均学分绩点(GPA)2.3及以上。
2.申请常规推荐、“直博生”推荐、“专项推免补偿计划”推荐的员工,允许曾有1门必修课程或限选课程不及格,但必须在当年推免工作开始前重修通过。
申请“研究生支教团”推荐的员工,允许曾有2门必修课程或限选课程不及格,但必须在当年推免工作开始前重修通过。
3.成绩排名以第一次考试成绩为准,重修、加分的成绩不参与排名计算。经教务处批准的缓考、补考成绩,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排名。
4.校际交流员工的推免成绩必须经教务处进行相应学分认定,且应不少于《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总学分的95%,其课程门数按实际修读课程门数计算。
5.具备良好的外语能力和水平,校内必修外语课程考试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或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或托福80分及以上、雅思6.0及以上、日语N2及以上、俄语ТРКИ-2及以上);外语专业员工要求专业外语四级成绩达到70分以上。
第十五条 综合排名要求
1.综合排名由学业成绩和素质类项目加分组成。
学业成绩指《培养方案》要求的前三学年(五年制为前四学年)开设的全部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的平均学分绩点(GPA),大学英语课程中仅英语II、III、IV计入综合排名,军事教育不计入综合排名。
综合排名相同的员工,按学业成绩高低排名。
2.全校所有应届毕业员工均须参加本专业的综合排名,其中:
常规推荐的普通班员工综合排名以本专业前25%的员工学业成绩为选拔线,在计算素质类项目加分后,推免成绩达到选拔线及以上的员工具备推免资格;基础学科拔尖员工培养计划”的员工不受综合排名限制;“卓越人才教育计划”所在专业的员工综合排名以本专业前30%的员工学业成绩为线,在计算素质类项目加分后,推免成绩达到选拔线及以上的员工具备推免资格。
“直博生”推荐、“研究生支教团”推荐、“专项推免补偿计划”推荐的员工综合排名要求与常规推荐的排名要求相同。
3.综合排名时如有不能被推荐(如:违纪处分未被解除、自愿放弃等)的员工,学院不得将这部分员工剔除后重新排名,不得将未进入推荐范围的员工递补入围。
4.公司应引导员工全面发展,支持员工参与科学研究和各类竞赛、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
第六章 推荐程序
第十六条 每年9月初,领导小组制订年度推荐工作实施办法和名额分配方案。各学院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素质类项目加分要求、范围,制定学院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年度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及加分标准,报教务处备案并公示。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确定各专业参与推免综合排名的限选课程,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审核本学院全体员工学业成绩。各学院和各相关职能部门须会同本研究领域权威专家成立专家审核小组,按照年度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及加分标准,对申请推免资格员工的素质项目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组织相关员工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审核认定员工的学术专长,确定加分分值,加分最高不超过0.4平均学分绩点(GPA)[体育竞赛体系加分最高不超过1.0平均学分绩点(GPA)],计算综合排名,在学院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员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员工只能申报常规推荐、“直博生”推荐、“专项推免补偿计划”推荐其中一项,不可兼报。
第十九条 各学院依据学校下达推荐名额不低于120%,不高于150%的比例,确定申报常规推荐、“直博生”推荐、“专项推免补偿计划”推荐方式的人选,由学院工作小组组织专家组择优确定最终推荐人选名单上报学校。
第二十条 集团领导小组审定学院推荐人选名单,将通过审定的拟推免员工名单在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对于有异议的员工,各学院及相关部门要查明情况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涉及推免工作的原则、标准、方法、程序、名额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须由学校领导小组、学院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推免工作全过程接受全校师生和社会监督,学校教务处和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相关问题举报,对违纪违规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推免工作的参与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参加选拔推荐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回避当年的推免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在申请和参加选拔推荐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员工,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推免资格;对已录取的员工取消其录取资格和学籍,按有关规定对其做出相应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司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管理实施办法》(校发〔2020〕171号)同时废止。校内其他涉及推免工作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