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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公司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校发〔2015〕80号)、《公司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实施细则》(校研院字〔2017〕12号)文件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研究生院2018年第15次信息会决议,自2018年秋季学期开始,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时,对申请人课程成绩的认定上,除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成绩外,其余成绩必须通过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课程水平认定考试(考核)进行认定,其它任何形式获得的课程成绩均为无效。
研究生院
2018.10.8